服务向导
内蒙古农业大学档案馆位于校西区6#教研楼一层,统一管理学校各门类档案,馆藏档案始于1952年,现有档案近13万余卷/件。
服务范围及方式
档案门类 | 利用方式 | 利用者 | 证件 |
党群、行政类 | 查询、借阅 | 对立卷归档单位 | 出示介绍信 |
外事类 | 查询、借阅 | 对立卷归档单位 | 出示介绍信 |
学生学籍 | 查阅、出具档案证明 | 对本人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
录取新生名册 | 查阅、出具档案证明 | 对本人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 |
毕业生名册 | 出具档案证明 | 对本人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 |
学生论文 | 查阅 | 对本人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 |
研究生学位材料 | 查阅、出具档案证明 | 对本人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 |
科技类 | 查阅 | 对课题组开放 | 课题组负责人或科研处批准 |
出版类 | 查阅 | 对社会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 |
教师业务类 | 查阅 | 对本人开放 | 出示个人有效证件 |
已故人员类 | 查阅、出具档案证明 | 对已故人员家属开放 | 出示家属有效证件 |
财务类 | 查阅、出具档案证明 | 对财务部门开放 | 校财务处批准 |
服务方式
提供档案原件阅览、借出;提供档案复制件;编写校史、沿革;出具档案证明,函复外借查询;开展电话、邮件远程查询服务;举办珍贵档案陈列等。
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联系电话:0471-4313342,4303286,邮箱:dag3286@126.com。
借阅制度
一、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或本人经办的档案,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证件,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并填写《档案利用或借阅登记簿》,即可查询。
二、凡需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校职工查阅本职工作范围内自己形成的档案,办理查阅手续后即可查阅;查阅本职工作范围外的档案,须视具体情况经档案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有专利权未转让、未公开的科研档案,利用者需持单位介绍信,同时经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3.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有关财务人员同意,并由一名财务人员或档案人员陪同查阅。
4.查阅会议记录,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馆负责人批准,重要会议,须经校主管书记或校长批准方可按批准内容查阅,且只限在档案馆查阅,一律不外借。
5.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复制档案材料时,一般材料需经档案馆办公室批准,重要材料需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对于所摘录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档案人员核对,档案馆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6.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对本人所承办工作的档案需借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如不能按时归还,借阅单位应办理续借手续。
7.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详细说明查阅目的和内容,经档案形成部门或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限在馆内阅览。
8.查(借)阅档案者,要遵守保密制度,查(借)阅内容不得扩散,严禁在档案上圈划、涂改、填注、抽取,案卷归还时清点检查。违者追究责任。
9.查(借)阅档案材料,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或《借阅档案登记簿》。
复制制度
一、本校教工因工作需要复制一般文件材料时要经档案馆办公室审批;本校教工复制本职工作范围以外的档案,需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复制机密档案材料(学校会议记录等)须经档案馆馆长和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
二、外单位一般不予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应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
三、复制后要及时进行登记。
已故人员档案查阅制度
一、查阅手续
1.本校凡因事需查阅已故人员档案者,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
2.外单位来查阅已故人员档案者,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个人如因特殊需要查阅已故人员档案,需讲明要阅档案的内容,经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介绍信,必须写明查阅人的工作单位、姓名、政治面貌和被查阅人的姓名、单位以及查阅的理由。
2.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原主管上级的干部档案,本人不能查阅自己亲属的档案。
3.已故人员档案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外借。
4.查阅时不得私自拆散、抽换、涂改档案,未经批准亦不得摘抄和复制。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1.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共同查阅。
2.查阅单位应事先填写好《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仅凭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3.查阅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准泄露或擅自向外单位公布档案内容。
4.干部档案一律不外借,特殊需要借用时,须填写《借用干部档案审批表》,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5.查阅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干部档案内容。